土地征用合同

永久性转让土地合同书

永久性转让土地合同书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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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租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至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土地转让合同,不能永久转让。但是如果签署了永久转让的合同,并不代表整个合同都是无效的,而是只超过了承包期限,或者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这一部分是无效的。在这承包期内或者没有超过20年的部分,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签署永久性转让土地承包合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