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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售公房交换程序有哪些

不可售公房交换程序有哪些

公房在我国可以说是一定时期的历史产物了,如今虽然已经没有新修建的公房,但之前遗留下来的公房却也不少。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房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但当事人之间却可以进行公房的交换。那一般不可售公房交换程序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不可售公房交换程序有哪些

不可售公房差价交换使用时,各方承租人应填写《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双方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交换价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1.《申请书》;2.《交换合同》;3.《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4.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公房互换使用的成本价格。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开具《审核表》。当事人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起7日内,持《审核表》、《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材料,分别向对方出租人办理公房租赁户名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变更租赁户名的,换发《租用公房凭证》,保留承租权的,开具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不可售公房如需换购商品房,承租人在办理转让使用手续后,应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承租人换购私房、平价房、安居房也按上述手续办理。

二、公房可以继承吗

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财产才可以继承。因此,公有住房,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不能发生继承。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随意处置,不能通过赠与、转让等协议方式进行处分,公有房屋使用权需要流转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看待,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虽然法律中不允许将公房进行出售,但对于公房却是可以进行交换的,不过此时涉及到不动产的交换,因此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办理手续才行。而作为公房,由于并不属于私有财产,因此也是不允许进行继承。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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