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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方知与垃圾发电厂为邻是否可以退房?

买房后方知与垃圾发电厂为邻是否可以退房?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被告: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银行2007 年7月4日,被告某物业发展公司经规划审批开发的某花园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批准预售22栋、23栋等8栋房产。7月7日,原告钟某交付定金人民币 30000元认购该地产22栋×单元6A房。7月14日,原告与被告某物业发展公司签订《房地产认购书》和《补充协议》,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预售)》,约定:原告钟某购买某花园22栋×单元6A房,总金额为人民币1529815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日内付首期人民币309815 元,其余价款向银行贷款支付,交付时间为卖方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房产交付买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付人民币279815元。2007 年10月18日,原告钟某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被告某物业发展公司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原告贷款人民币122万元,贷款期限为360 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同年10月23日,第三人依约发放贷款人民币122万元至原告钟某的账户。原告从2007年11月20日起开始还款,共 还款5期,2008年5月20日以后停止还款。2008 年5月4日,原告钟某向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告与被告某物业发展公司签订的是期房买卖合同,原告只能根据被告的宣传及销售员的介绍了解该房产及房产 周边情况并决定购买。该房产建成后,原告发现,在该房产对面不远处有一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厂,而距离约100米处有一高压线塔。若长期居住于此,将会给人体 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原告认为,被告在对该房产及周边环境进行广告宣传时,故意隐瞒与买受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公示披露的信息,诱导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 产买卖合同。另,该房产建成后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原告利益受损,严重破坏了合同目的,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被 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首期款人民币309815元、银行按揭款人民币39182.05元(7836.41元 /月×5个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 院审理查明,某花园外确有一高压线塔和垃圾焚烧发电厂。高压线塔建于2000年左右。垃圾焚烧发电厂始建于2002年8月,2003年12月建成投产,经 定期监测,该厂各项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远低于国家标准。上述两项设施均属市政设施,非被告某物业发展公司开发范围。另查明,被告某物业发展公司于2007 年12月25日向市建设局提交文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隐瞒了高压线塔和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存在以及房产质量是否合格。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对买受人(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披露的信息并诱导原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房产质量有问题,原告利益严重受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诉求解除合同。被告则认为,原告在进行大宗投资前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这才导致原告未看到高压线塔和垃圾焚烧发电厂,而并非被告隐瞒。至于房产的质量问题,因未 到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即2008年8月31日,且还未经检验部门验收,故原告以房产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于原告诉称被告隐瞒高压线塔和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 张,法院认为,高压线塔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属市政设施,且均建成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不在被告的规划开发范围内,且高压线塔和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烟囱系 大型建筑,醒目可见,原告可自行观察得知,对其考察也应是原告在作出大额投资前所需具备的审慎态度。另,高压线塔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属该楼盘周围环境范畴, 原告无证据显示其在购买该楼房时对周边环境有特殊要求、被告亦没有作出特别承诺,因此被告无相应的披露义务,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隐瞒。至于原告所称的上述两 项设施的存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影响居住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可在提供相应证据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作处理。关 于原告主张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卖方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房产交付 买方,现楼房并未交付,且还未经检验部门验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楼房质量不合格,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 告返还购房首期款和银行按揭款,以及解除作为该合同的从合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理由不成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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