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能否单独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能否单独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实行交易相关双方共同申请原则,因此,因买卖、赠与、离婚分割、共有物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权,均需要当事人双方到登记现场办理登记业务,单独持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离婚分割协议、共有物分割协议,乃至法院、仲裁委生效支持转移登记的裁判文书,都不能办理到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这是因为,买卖、赠与等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仍需要完成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为了充分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必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现场申请和办理。实践中,为了更加便民,不能到场的一方可以出具公证授权书由受托人代为到场办理。如果一方拒绝到场,只能经由人民法院裁判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登记部门来完成裁判文书确定的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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