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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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自然消耗受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吗?

      租赁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一定会发生自然损耗。当自然损失达到一定限度时,租赁物的损坏就可以视为不可避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租赁物自然消耗受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吗?

      承租人不需要赔偿租赁物的自然损耗

      在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过程中,承租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损失。如果租赁物已经到了损坏的边缘,将会非常容易被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磨损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出租的羽毛球杆在正常使用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磨损、折旧等自然磨损问题。长期对外租赁后,承租人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损坏。此时,承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租户在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租金),而且价格可能损失因正常使用租赁财产的贬值,甚至损害赔偿,出租人不能由于承租人租赁物损坏在正常使用和需要额外的损失。

      出租人不退还押金的,承租人可以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追回押金。

      由于押金仅在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恶意使用、不当使用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损失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没收押金,甚至要求承租人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在自然损害租赁中,不能协商处理定金事宜的,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为以后的法院诉讼提供依据。当事人即打证据,只有证据足够才能打赢诉讼。

      此外,假如涉及案件数量大、案情复杂,或不熟悉法庭程序,最好向专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后,再作进一步决定,这样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