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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契税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税种,人们买卖商品房要缴纳契税、征收土地要涉及到契税。一般来说,契税都是根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各地在契税缴纳方面都有相关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山东。那么,《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及房屋买卖,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第五条 

除《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取得房地权属用于经营的部分,不予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其实际支付金额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第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契税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54年8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1997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地权属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补缴契税。

其中规定了契税的征收范围、土地转让契税的征收标准及计税依据、契税的免征项目及纳税期限等。根据有关规定,在山东省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土地买卖合同的金额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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