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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法院诈骗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济南历下区法院诈骗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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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困难重重


根据《刑附民范围》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诈骗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对于何种情况下诈骗案件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实践中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刑附民范围》第五条第二款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的法院确实受理了被害人的诉讼并据此支持了被害人的请求;有的法院认为相关的刑事判决已经做出了追缴退赔的决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则在受理案件后,要求被害人举证证明已经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绝大部分被害人无从举证,法院则以此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不难发现,司法实践当中,若被害人申请执行“刑事追缴退赔判决”,常常会被告知不能申请,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当被害人满怀期望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却又被告知刑事判决已经做出了追缴退赔决定,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或即使诉讼被受理,却因无法提供已经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证据而再次面临败诉的风险。

可见,《刑附民范围》第五条第二款看似赋予了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的权利,实际却成了某些司法机关相互推诿,从而阻碍被害人维权的最大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结合第二部分的论述,笔者认为,对“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当中的“损失”应当理解为刑事判决中已经决定追缴退赔范围以外的损失。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在未追回损失时都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于刑事判决所认定的追缴退赔范围时,对超出部分被害人才有权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追偿。而对于直接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刑附民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刑事判决中依法责令追缴、退赔,对于该部分损失,被害人可以直接持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被害人可以持“刑事追缴退赔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被害人就此部分损失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身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赋予了公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款项的权利,但理论上的可执行性仍受到多方质疑,更遑论实际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重重了,这也可能是我国法律的一个漏洞之一,造成了各个机关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难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仍旧有待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