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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信用卡作为一种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使用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但由于人们的欲望太高,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造成了一定的犯罪违法活动。我国根据这类案件进行及时处理。那信用卡诈骗能否提起民事诉讼都有哪些依据都有哪些依据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信用卡诈骗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1、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银行可以在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持卡人刑事责任,但银行自己不能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2、银行一般不这样做,银行的目的在于追缴欠款,不在于制别人的罪。如果持卡人及时归还,银行就可以撤诉起诉或者司法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用卡诈骗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这类案件较为明显,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范围之内。我们只要了解到这类案件的危害性和惩罚性。相信大家为了自身的安全的自身的自由,都会严格的要求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