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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工作时受伤,能找发包方赔偿吗?

根据前几期的普法文章我们了解到,如果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发生工伤,那么工人可以要求发包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包公司赔偿后再向包工头追偿。那么另一个相关问题“如果包工头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也可以找发包公司赔偿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包工头工作时受伤,能找发包方赔偿吗?

 

案例简述

 

苏州工业园区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某项目的电工部分发包给从事电工工作多年的方某,双方约定由方某按照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电工施工工作,工人由方某自行招用,双方约定总工钱按照施工面积计算,一平方米40元。方某随后招用了2名有电工技术的老乡一起干活。2021年4月15日,方某在进行电工施工时从脚凳上摔落受伤。

方某申请工伤认定,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方某既不是苏州工业园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也不是建筑工伤中“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因此方某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方某在走投无路之际偶尔在法律咨询平台上看到本律师联系方式,遂到律所咨询。本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建议方某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包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本律师认为方某与苏州工业园区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行为已构成承揽关系,方某作为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应资质,也就是说公司作为发包方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方某可以公司选任过错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对发包方苏州工业园区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项目的电工部分进行施工,施工进度、方式由原告方某自行确定,施工报酬按照固定价格乘以施工房屋的面积计算,所获得的报酬由原告方某自行支配,而被告公司仅对原告方某是否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进行必要的监督,应当认定原告方某与被告公司构成承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方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多年,理应清楚该工作的规程以及潜在的风险,原告方某未对自身的身体状态及工作环境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亦未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律虽未强制性规定室内装修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但并不代表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不受任何约束,定作人仍应注意选择具备相当实践经验、操作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承揽施工任务,对施工安全亦应尽到防范注意的义务。被告公司将案涉室内电工施工工作发包给原告方某,被告公司未全面审慎审查原告方某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环境、安全事项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对原告方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公司对原告方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方某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建筑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具有某一资质的工程公司或者建筑公司承包项目后,经常会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包工头完成,包工头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虽然该情形难以认定工伤,但并不代表发包公司可以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承揽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结合定作人(发包方)有无尽到全面审慎审查承揽人(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环境、安全事项有无尽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行判断。如果定作人(发包方)无法举证其已尽到前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定作人(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通常由法院自由裁量,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包方和包工头(实际施工方)之间的过错确定,通常来说发包方责任要轻于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责任。

反言之,这样的法律裁判原则也给发包方敲响了警钟:虽然发包给包工头个人能够节省经济成本,但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当然,实践中也是有办法规避这一风险的。因此,建议从事建筑工程方面的企业们,尽量在发包前先咨询下专业律师,以便进行法律风险规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