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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未签无固定双倍工资被驳回?

一、关键词

洛阳劳动律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未签无固定双倍工资被驳回?

劳动争议纠纷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裁判要旨

    虽然双方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员工的签字行为表示其同意与用人单位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员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应获得支持。

三、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温先生入职A公司,担任监控员职务,双方签订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又续签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温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应签订无固定期限未签订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被裁决驳回,温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温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诉讼请求。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2014年5月10日双方之间的签订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14年5月11、2017年5月11日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温先生本人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认定其认可并同意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的2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劳动争议案件高频纠纷点,主要表现在两个争议点,第一、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应当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本律师代理多起因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引发纠纷,用人单位最高赔偿员工差额部分将近七万左右,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固定制定公司管理流程,监督执行到位,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提起诉讼引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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