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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观点】若是冤案,如何悔改?从三起案件看减刑假释中的“确有悔改表现”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张志华 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

【蚂蚁观点】若是冤案,如何悔改?从三起案件看减刑假释中的“确有悔改表现”

1.

3月21日应江苏省某监狱法润江苏公益活动之邀,蚂蚁刑辩团队前往该监狱学习交流,并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活动、送法进高墙、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本来是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自己的心情却极为沉重。

有两位服刑人员认为自己的案件是冤案,跟我讲述了案情和服刑经历,案情倒没有多么离奇复杂,但他们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不惜以生命为代价的行为让我震撼,这股决绝世间少有。

本人执业已近二十年,专注刑事辩护十几年,办理过的刑事案件也有几百个,见过的当事人更是形形色色,有恶的、有善的、有惨的、有冤的,本以为自己早已“百毒不侵”,但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在服刑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以及我国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让我陷入思考,当夜竟失眠了。

2.

张仁(化名),1967年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仁因为购买彩票经济困难,因此产生盗窃想法。张仁于2011年4月携带装有木工锤、尖刀、起子等物的背包前往某地实施盗窃。刚进入房屋,就相继被三位租户发现,三位租户携手将张仁制服。张仁反抗中对三位租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检查机关认为张仁构成抢劫罪。

然而对于该案的真实情况,张仁的说法却是截然不同的版本。张仁说,2011年初,他偶遇了20年前认识的老周,老周以做生意为名骗取了他3.2万元。2011年4月,张仁向老周要求还钱,却反遭殴打。于是张仁到街上买了一把刀子和一把锤子。晚上再次上门要债时摸错了门,并非去盗窃,更不想抢劫。

之所以会出现第一个版本的供述,张仁说,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的审讯中,张仁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拿起放在审讯桌上的刀剖腹自杀,伤口从胸部一直到肚脐以下,长达二十多厘米。历时七八年之久,伤疤依然清晰可见。

入狱以来张仁一直在申诉,虽然省高院和省高检都驳回了他的申诉,但张仁从未放弃。为了申诉,他不要求减刑,不要求假释。服刑期间,张仁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因其表现良好,狱方去年依法为其报了三个月的减刑,法院裁定核准。但拿到减刑裁定书后,张仁发现其中写有“认罪悔罪”的描述,他立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裁定、撤销减刑,理由是他根本没有认罪悔罪,他害怕认罪悔罪会影响他的申诉。

我给他解释,减刑不影响他的申诉,申诉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事实上没有抢劫,到最后法院也会根据事实给你改判。张仁说减刑不是要求认罪悔罪吗,都认罪了还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还怎么申诉?

只有初中文化的张仁,不懂刑诉法,更不懂最高院法释〔2016〕23号文,他只能用这种最朴素的方法支撑着渺茫的申诉希望,他宁可牢底坐穿,也不愿意冒险减刑。

3.

汪伟(化名),1964年出生,因贩卖海洛因490克,于2004年被判无期徒刑。因为没有证据卷,仅从起诉书和判决书来看,汪伟被指控的事实大量都是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从一审一直到申诉,汪伟均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2004年、1斤海洛因、还不认罪悔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绰绰有余,法官判他无期徒刑应该也是发现案件存在问题,才在判罚时留下余地。

与张仁一样,汪伟这些年也一直在申诉。入狱十五年,没有任何减刑。如果他不坚持申诉,认罪悔罪、安心改造,他现在应该已经出狱了。然而,无期还是无期,汪伟却已经不是以前的汪伟了。看到汪伟本人时,他是被狱警搀扶出来的,双腿无力,无法独立行动。因为,他已经绝食一年多,鼻子里插了一根管子,狱方每天把米饭打成米浆,从管子里灌进去维持他的生命,汪伟已经六百天没有吃一顿饭了!

十五年不减刑、不假释,用绝食来表明自己无罪。

【蚂蚁观点】若是冤案,如何悔改?从三起案件看减刑假释中的“确有悔改表现” 第2张

4.

张仁和汪伟的经历,让我联想到我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申诉案件的当事人老杨。

老杨,泗洪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其狱中表现良好减刑一年半。出狱后老杨开始申诉,最后委托我做他的申诉律师。当我看到案卷后,发现本案疑点重重,虽不敢妄断本案定是冤案,但起码没有排除所有合理怀疑。随后,我联系了当年负责审讯他警察,找了十几位本案相关人员了解案情、录制笔录,这些都是题外话暂且不表。

随着对案情的了解,我感觉本案早应申诉,遂问他为何出狱后才想起申诉。老杨说,在狱中不敢申诉,他想减刑,因为在狱中申诉四处掣肘,他想早点出来之后再全力以赴为自己伸冤。

【蚂蚁观点】若是冤案,如何悔改?从三起案件看减刑假释中的“确有悔改表现” 第3张

张志华主任在某监狱为重刑犯提供法律咨询

5.

张仁、汪伟,为了申诉放弃减刑;老杨,为了减刑暂时放弃申诉。他们虽然方法不同、策略不同,但其目的都是采用曲线自救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之所要“曲线”,是因为减刑假释需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法定考核标准。该规定就像是一座大山,横亘在他们面前,只能绕行。

关于减刑假释,《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何为“确有悔改表现”?最高院法释〔2016〕23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规定非常明确,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然而,令人觉得矛盾的是,该条最后还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该条规定的初衷是要保护服刑人员的申诉权,但该条规定极为不明晰,何为“不加分析”,又应如何分析?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其标准。反观“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却非常明确。减刑假释需要狱方提报,法院最终裁定,裁判权终在司法机关手中,如何认定还是法院说了算。服刑人员命运被捏在别人手里,对于那些一心申诉的犯人,他们怎敢犯险减刑?

【蚂蚁观点】若是冤案,如何悔改?从三起案件看减刑假释中的“确有悔改表现” 第4张

6.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张辉、张高平叔侄案已经为我们上了鲜活的一课,张高平一直坚持不减刑、不假释、不参加劳动、不报自己的囚号,以证明自己无罪。

十年以后,真凶出现,他洗脱罪名,重获清白。也只有在杀人案件中出现真凶重现、亡者归来等颠覆性变化,案件才有可能翻案。虽然可能性极小,但毕竟有希望。然而,贩毒案件、抢劫案件、盗窃案件,这些案件不会出现戏剧性的变化。这让当事人如何能申诉?如何敢申诉?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会有出错的时候,案件总有错判的概率,之所以设置申诉制度,就是为了多一道审核关卡,让案件经得起多重考核,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刑事案件关乎清白与名誉,关乎生命与自由,关乎公正与公平。申诉,作为刑事程序中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和鼓励,不应以任何理由限制申诉,更不应该出现用“认罪悔罪”来卡住申诉命门的做法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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