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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制度出台之后,离婚冷静期带来的这些热点问题也为人们所关心的。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各方新增的财产和债务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

离婚冷静期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含义:其一,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其二,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

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而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有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具体标准。总而言之,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离婚冷静期内,想要防止对方恶意增添共同债务的话,那就更应当要掌握家庭的财产状况,收支情况,注意对方是否有虚构债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其次更要注意对方的借款行为是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避免债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