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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公司损失由谁赔?

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公司损失由谁赔?

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公司损失由谁赔?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惩戒。但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承担赔偿的范围?


     “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当履职造成的损失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负赔偿责任;如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或赔偿一小部分。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责任比例,以及劳动者共同造成单位损失情况下责任比例的确定。在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

从法理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惩戒劳动者过失,补偿单位损失;二是促进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经营。因此,如果将损失完全转由劳动者承担,则可能导致单位松懈自己的管理职责,不利于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而言也有失公平。

裁判观点:对于劳动者因为履行职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应审查双方有无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无作出明确安排,以及相关约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对于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规章制度依据的,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赔偿能力、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的管理、指示疏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酌情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里的“本人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如劳动者未认真履行审核流程导致公司损失,例如轻信诈骗电话或短信而汇款等;

2)如劳动者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例如汇错款项、汇错对方账号等;

3)因劳动者私自挪用资金,导致公司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4)因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某某公司诉张某1、黄某劳动争议案—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1系某某公司会计,黄某系某某公司出纳兼办公室行政职务,两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工作期间因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6月2日上午,张某1的QQ号码疑似被盗无法正常登录,后经申诉找回。当日15时01分,昵称为某某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将张某1加入一新建讨论组,并让张某1将黄某拉进该讨论组。在讨论组中,“董事长”安排黄某和张某1向“深圳某某公司”转账48万元。黄某用某某公司以其私人账户开户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完成转账。之后,黄某又按照“董事长”的指示向“王某”的账户转入19万元。转账完毕后,黄某感觉异常,打电话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知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某公司起诉认为张某1、黄某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共同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6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1和黄某轻信冒充某某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的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基本的审批手续,擅自将某某公司款项67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构成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某某公司将公司款项存放于黄某的私人账户,违反了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由张某1、黄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3.4万元。

某某公司、张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1与黄某的过错共同造成某某公司损失发生,但由于二人在公司日常款项支出流程中的主要职责存在区别,因此过错程度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其各自的具体过错、过错大小,以及其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故改判张某1、黄某各自承担20%赔偿责任中的一半,即各自承担6.7万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