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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5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Z某诉L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根据委托人Z某提供的证据梳理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婚内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Z某与L某于2014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并于2014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1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7月5日育有一子L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某多次因家庭琐事对Z某实施家庭暴力,Z某为此报警两次。2017年3月31日,Z某因遭L某殴打致伤,前往医院就医,花去医药费561.91元。2019年5月20日,L某又至Z某所在单位与Z某发生冲突,现场砸坏Z某的一部苹果8P手机,严重影响Z某的工作及其在单位的形象。2019年8月2日,Z某再次遭L某殴打致伤。至此,Z某与L某分居。2019年8月13日,Z某向T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19年8月14日,T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L某对Z某及Z某的亲属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禁止L某对Z某及Z某的亲属诽谤、辱骂。

【审理情况】2019年12月20日,Z某向T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目的:Z某与L某于2015年1月9日登记结婚);2.户籍证明(证明目的:婚生子L1于2016年7月5日出生);3.W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收费查询记录(证明目的:Z某于2017年3月31日就医花费561.91元);4.J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目的:Z某与L某分居);5.L某作出的承诺书照片(证明目的:L某于2019年3月10日书面承诺以后在Z某上班期间不去打电话或发微信,更不会去Z某的单位);6.L某作出的保证书照片(证明目的:L某于2017年4月1日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因家庭琐事而采用暴力手段打人);7.L某作出的忏悔书照片(证明目的:L某于2019年4月16日对以前用言语或者肢体向Z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Z某严重的肉体和心灵上的创伤表示忏悔,并发誓不会再实施家庭暴力);8.Z某的伤情照片、Z某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目的:L某于2017年3月31日、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日殴打Z某,并至Z某不同程度的受伤)。

2020年6月15日,经T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Z某与L某达成调解协议:1.Z某与L某离婚。2.婚生子L1由Z某、L某共同抚养,随L某生活,Z某自2020年7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L1独立生活为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各半负担。Z某可自2020年7月起探望L1两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3.坐落于本市J新村的一套房屋归Z某所有,坐落于本市H小区的一套房屋归L某所有,贷款由L某负责偿还。Z某、L某于2020年7月15日前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L某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Z某支付房屋装修款10万元,如逾期支付,须另支付违约金2万元。4.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T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律师分析】本案在调解时,争议双方对离婚并无异议,也就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婚生子L1的抚养权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明以及双方代理人的沟通,争议双方最终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文意不在探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而是就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展开讨论。

首先,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就家庭暴力有相应的定义,笔者在此前的有关文章中也有相应阐述,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中亦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做赘述。从国际法实践及理论层面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06)也指出,基于性别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因为是女性而对她施加暴力或者特别影响到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痛苦或威胁施加这类行为,强迫和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基于暴力的行为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或人权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条的规定”。

其次,女性在家庭生活中遭遇暴力因夫妻生活天然的私密性而难以搜集到直接证据证实自身遭受了家庭暴力。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事后需要及时固定证据,遇有即时性的程度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应当立刻报警。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第32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来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地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务必注意及时搜集证据。在平时接受婚姻家事类案件咨询时,笔者也偶尔会遇到个别当事人说,不是自己不想报警,而是手机拍了伤情照片后被侵害人夺了去砸掉了,没办法及时保留证据。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1款为受害人指明了方向——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该法第15条第1款亦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由此可见,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或者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中,并非只有用手机报警一条路径,其就近寻求相关组织的援助,相关组织有义务对受害人提供帮助,而这些帮助的记录均可作为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再次,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另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律师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于申请人而言,需要有证据证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现实中,人们往往会误认为只有被殴打完毕后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事实上,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申请人只要有证据证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来看,它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总而言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为避免伤害的进一步扩大,应尽早寻求有关机关的帮助,一再的隐忍到最后换来的可能是无尽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