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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两男子将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获刑

江西上犹两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公司的对公基本账户交给他人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杭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两男子将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获刑

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与“张書電”(身份未查明)商议,其将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种印章和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对公基本账户提供给“张書電”刷银行流水,用以申请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账后,“张書電”得贷款金额15%的好处费,剩下金额由胡某支配,并约定日后采取公司破产的方法来逃避贷款的归还。2020年3月中旬,胡某告诉被告人陈某办理银行贷款一事,并承诺陈某介绍人员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开办对公基本账户给“张書電”刷银行流水,获得50万元贷款后,贷款的25%分给“张書電”,15%由胡某与陈某平分,剩余的60%给开办公司的法人。胡某夸大“张書電”分得好处费的比例,想将夸大部分好处费截留。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陈某组织何某等人互为企业法人或股东的方式,在宁都县、上犹县、章贡区等地注册了“赣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赣州某服装有限公司”“赣州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到相关银行开办了21个对公基本账户,之后将上述公司的证件、印章和对公账户全部交给了“张書電”使用。“张書電”对上述对公基本账户,未按之前与被告人胡某约定的方式使用,而是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所得资金。截至案发时,累计结算、流转电信诈骗资金4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明知给他人提供大量对公基本账户可能用于犯罪行为,但仍予以提供,致使该对公基本账户被诈骗分子用于结算、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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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佳佳 廖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