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解答/律师随笔/列表

邓凯律师案例:跨境网购被控走私新型毒品γ

[案情简介]

邓凯律师案例:跨境网购被控走私新型毒品γ

当事人W某,通过软件在网上一些聊天APP群组里购买境外的情。趣用品(催情水、壮阳药等),后发现报关信息上的品名跟自己所购商品品名不符,以及联系不上卖家,就未报关。隔了三四个月后,快递仍将该快递派送,待W某收件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包裹内的物品,其中一瓶喷雾检测出新型毒品γ-羟基丁酸成分。W某被指控走私毒品罪。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W某在主观上并不明知其购买的是毒品,不存在违法的认识可能性,故不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一、W某不明知其购买的“药品”含有毒品成分,主观上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随着社会发展,近些年第三代新型毒品的兴起,毒品的存在方式和纯度有了新的变化,也让人更加难以区分。也有很多涉新型毒品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涉案物品涉毒主观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

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采取“综合判断原则+具体情形推定”的形式明确。毒品犯罪中,判断嫌疑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嫌疑人供述,而应当依据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嫌疑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体到本案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嫌疑人W某是不具有走私毒品犯罪的故意。

1.W某购买案涉物品的过程中未出现任何异常,均为正常购物的流程。

(1)物品本身无异常,W某购买时认为是国外正规厂商生产的产品。

(2)支付方式无异常,W某以其本人的支付宝完成付款的。

(3)交货方式及收货信息均无异常,是W某真实的姓名、住址及电话收货。

2.含有毒品成分的案涉物品是赠品或卖家错发,且其购买案涉物品的过程中,不存在买卖毒品的交易术语。

3.海关查获物品后,W某发现存在异常后并没有主动报关,并未造成任何的社会危害性。

4.嫌疑人W某无涉嫌毒品的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吸毒史。

二、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类似境外邮寄毒品的案件,也有很多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予起诉的。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充足,对W某刑拘23天后,未将案件呈请检察院逮捕,对W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