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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骂母亲未尽孝道 三弟凭何独占房产

为了讨个公道的杨先生将三弟诉至法院,没想到,直到法院开庭的那一刻,三弟才将母亲留下的公证遗嘱拿了出来。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母亲名下的这套房产由三弟一人独自继承。

打骂母亲未尽孝道 三弟凭何独占房产

杨先生告诉我们,这套引发纠纷的房产,实际上源于父亲曾经名下的一套公租房。当年父亲去世,这套公租房由母亲继续承租,1998年危房改造,重新分配的房子后,便落在了母亲一人名下。

对于这份遗嘱,杨先生表示,自己和二弟毫不知情,这一切都是三弟在暗中操作。据杨先生说,对于三弟,母亲除了有些惧怕之外,还十分心疼。三弟主要依靠低保生活,为了能让三弟生活的好一点,母亲选择和他住在一起,还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他使用。

如今这场官司已经从一审到二审,直到再审,耗费了杨先生很多精力,但却始终未能如愿。

对于家中的纠纷,杨先生称,自己的二弟在当年危改的时候,为了帮母亲买房,转让了自己的购房指标。这样的出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房子是否该有杨先生二弟的份额?杨先生三弟的行为能被认定为虐待老人吗?杨先生可以就此起诉,要求剥夺三弟的继承权吗?面对杨先生的诸多疑问,让我们看看怀向阳律师如何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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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完杨先生的陈述后,怀向阳律师在回顾了整个的庭审过程,看完判决书后表示,杨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找律师,因为自己法律知识的缺乏,很难把这个证据链捋顺弄清楚。

怀向阳律师表示,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出现过三次变化。第一次是早在2000年,最高法规定,配偶去世之后,遗产已经分割,如果没有使用去世一方的财产,仅仅使用了去世配偶的工龄购买房改房,配偶工龄只算是政策性福利,不能因为使用了配偶工龄,就获得了房屋的共有权。而在2013年的时候,最高法废止了2000年规定同时出台新的规定。也就是在购房时使用已去世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次变化则是在2018年,北京高院对于购房时使用配偶的工龄做出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已去世配偶工龄折算购买房改房的时候,该工龄对应的部分属于遗产。本次细则的出台还明确了核算公式,就是已去世配偶工龄对应的部分除以当时购房时候的市价,乘以房屋的现在价格,就是其工龄相应的遗产的份额。杨先生可以依据这一点搜集证据,证明房产是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无权处理属于父亲的部分财产。

根据判决书及杨先生的陈述,当时拆迁的时候,原本是安置了两套房产,二哥相当于将自己的拆迁安置利益让给了母亲,用自己出售安置指标的费用帮母亲购买了这套安置房。怀向阳律师表示,二哥的行为从本意上来讲是可以认定为对这套房产与母亲共有,但是,若想认定这一点需要杨先生在诉讼中提供很充分的证据。

首先,需要提供当时家里的经济状况,证明母亲无力购买;其次,当时二哥将房屋指标转让,收到的款项直接帮母亲支付房款也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最理想的状态是,除了以上两点证据链之外还有证据表明当时家庭内部有这样的合意,那么就可以认定二哥对这套房产是有权利的。对于相关的证据,怀向阳律师提醒杨先生,法庭上一份有利的证据,不仅仅需要证人证言,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这样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对于杨先生提出的,三弟曾经动手殴打年迈的母亲,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那么三弟在继承中存在严重虐待的行为,可以确认丧失继承权。然而这个规定,仅仅是局限在法定继承中,对于拥有公证遗嘱的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订立公证遗嘱的过程中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立遗嘱人存在被胁迫,被欺诈的情况,是很难证明公证遗嘱是不合法的遗嘱,很难推翻。所以杨先生的三弟能理直气壮的独自占有房产,根结在于公证遗嘱,如果没有遗嘱的话,以他的行为很有可能会判定丧失继承权。

面对目前的情况,怀向阳律师表示,若杨先生想继续维权只能去检察院申请抗诉。建议杨先生把一审二审的卷宗完整的复印交给律师,同时把当时房改部门的地址,联系方式都查清楚。如果对于购房时用了父母工龄的问题可以核查清楚,那么对于杨先生到检察院抗诉的结果,怀向阳律师还是比较乐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