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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可以进行继承分割吗


北京拆迁律师——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可以进行继承分割吗

原告诉称

章某芬、王某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的遗产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其中1/2是章某芬所有,另1/2作为王某海的遗产,章某芬、王某峡及王某各继承A号房屋的1/6份额),并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王某1/6份额折价款或王某补偿章某芬、王某峡共5/6份额的折价款;2.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某海于2021年3月10日,因心源性猝死,病逝于A号家中。被继承人生前遗留有A号房产,系依据2016年9月15日与B公司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与其妻章某芬作为被安置人合法共同共有的拆迁补偿房屋。

根据2018年C公司所发的《入住通知书》,房屋正式门牌号为“北京市通州区A号”,实测面积112.65平方米。王某海、章某芬在通知入住后,迁入该房屋居住。因拆迁政策,遗产所涉及房屋至今还没有取得房产证。因王某不同意分割遗产,导致章某芬、王某峡无法依法继承遗产,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王某不同意此时对A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请求法院驳回章某芬、王某峡全部诉讼请求。

一、A号房屋为2016年王某贵(王某树已故)与B公司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安置所得,该协议书明确了拆迁范围内有六人,即被拆迁安置人有六人,安置房产共计三套。三套房产目前均未进行分家析产及确定所有权,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共同共有状态,无法进行继承分割,若要进行继承,首先应析出被继承人王某海及章某芬的份额后,再对A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二、目前A号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A号房屋在法律意义不属于完整物权,无法分割,王某也不同意此时继承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号房屋目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能确定房屋是否为被继承人王某海及章某芬的个人合法财产,目前不属于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应确定A号房屋所有权后再行继承分割;

三、A号房屋未明确所有权,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法进行价值评估,不宜进行继承分割。且该房产现由母亲章某芬居住使用,如果目前完成继承分割,归某个人所有,会对章某芬老人的晚年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可能会产生个人得到房屋后,对老人不赡养、不照顾等情况,让老人老无所依。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王某海与章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某峡、女儿王某。王某海于2021年3月10日去世。

2016年11月8日,B公司(甲方)与王某树(乙方,被拆迁人,已故)、王某贵(乙方,其他签约人)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约定,对F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被安置人分别是王某琨、王某贵、孙某秀、王某海、章某芬、周某雯。货币补偿款共计1964413元,安置房屋3套购房款总计花费1476000元,甲方支付差价补偿款为488413元。

另查,案外人王某琨、王某贵、孙某秀、周某雯到庭表示,王某贵、王某海、王某琨系兄弟关系,孙某秀系王某贵之妻,周某雯系王某琨之妻,章某芬系王某海之妻,父亲王某树系被拆迁人,共三套安置房,兄弟三家每家一套,其中A号房屋归章某芬、王某海所有,D房屋归王某贵、孙某秀所有,E房屋归王某琨、周某雯所有,各方无争议。

章某芬、王某峡表示,A号房屋目前由章某芬居住,该房屋房本还没有下发,王某表示目前房屋无法上市交易,不同意协商折价、不同意双方竞价。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的2/3份额的权益归原告章某芬所有,1/6份额的权益归原告王某峡继承所有、1/6份额的权益归被告王某继承所有;驳回原告章某芬、原告王某峡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王某海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应以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鉴于王某海与章某芬系夫妻关系,故在对王某海的遗产依法分割前,应先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1/2份额作为章某芬的个人财产析出,另外1/2份额应为王某海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即由章某芬、王某峡、王某三人依法继承。

章某芬、王某峡和王某不同意协商折价或竞价,鉴于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目前无法上市交易,不宜折价后归某一方所有。A号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宜直接确认各方取得A号房屋的所有权,仅确定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各方享有。因此本案中仅对各方继承的份额予以确认,A号房屋的2/3份额权益归章某芬所有,1/6份额权益归王某峡继承所有、1/6份额权益归王某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