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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如何避免补偿不合理?

“家里拆迁,但是征收方给的征收补偿是一点都不合理,旁边房屋的价格一平米都在5000左右,但给我们的却连一半都不到,我该怎么办啊”?“我们家里拆迁,前几日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报告送到我们家,但是,在此之前并没有评估机构人员来我们实地调查之类的,他们作出的这份评估报告合法吗”?

被征收人如何避免补偿不合理?

实践中,像上述当事人反映的这些情况并不少见,但也有很多被征收人会轻易的相信征收方所说的话,没有后顾之忧的在各种文件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之后发生的就是被征收人因为随意签订协议难以维权,只能被迫搬离。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由于被征收人不了解征地拆迁程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很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一系列不对等的对待。对此昌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铭记以下的几点规定,避免让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收人的房屋值多少钱,能拿多少的补偿款,是需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的。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征收方选定,而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而定。

实践中,有个别征收方会不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擅自选定评估机构,这是不合的,征收方没有权力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征收方私自选择评估机构,自己并未参与到其中时,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空地和院落也应有补偿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都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空地和院落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院落和空地能够得到补偿,但是征收方也不能因此就作为不对院落补偿的法律依据。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就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要把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院落和空地纳入到补偿的范围之内,并且也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

实践中,如果并没有将院落或是空地纳入到补偿范围内且没有给补偿的话是不合理的,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则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千万不要听取征收方一面之词就放弃了自己理应合法得到的补偿。

在补偿没支付时,最好别搬离拆迁房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将补偿款打到你的账户,或是安置条件没谈好,只是口头承诺你所提的条件,然后拿着一份空白协议让你签时,千万要谨慎,一旦答应或是签下了协议,那么日后维权可能就会比较的麻烦,而且维权的希望也不会太大。

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可自由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而且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以上两种补偿方式之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由征收方提供宅基地重新建房。这几种补偿方式缺一不可。

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这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昌运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乎着自己的切身利益,一旦遇上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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