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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这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怎么办?

刑辩律师在和当事人核对口供时,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景:

律师,这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怎么办?

律师,我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呀?!

律师,我说的不是这个意思呀?!

律师,我说的不知道,笔录怎么写的我知道呀?!

面对当事人这样的疑问,辩护律师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核对笔录的真实性?

一、询问当事人在讯问过程中,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什么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例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式,迫使被告人做出违背意愿的供述。

在日常辩护工作中,我会听到当事人提到,侦查人员存在对其大声呵斥、甚至推搡、打两下、踢两脚的行为。这些不当的行为并非全部都能称之为“刑讯逼供”。

只有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行为,逼取的口供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案件证据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应当启动排非程序。

对于未达到刑讯逼供程度的行为,我们需要向当事人进行说明法律认定的标准,告知他再次遇到侦查人员的不文明行为,应当提醒对方注意自己的态度,并在讯问结束后认真核对笔录。如果存在记录与供述不符情形,有权进行修改。

二、律师可以通过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印证当事人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怎么办?

实践中,笔录内容和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情况很多,但是这不意味,一旦出现不一致就主张非法证据排除,将录音录像和笔录都排除,无异于将孩子与洗澡水一起倒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手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实质内容一致,仅个别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不影响供述的真实性;但是如果从录音录像中反映出笔录存在无中生有、文不对题等实质性差异,那么笔录的合法性应受到质疑,甚至予以排除。

(二)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收集的供述是否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有: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六)职务犯罪案件。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讯问时要求全程同步、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剪辑、删减。在讯问录音录像不完整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讯问嫌疑人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由此可见,应录而未录取得的供述并不是一概排除,只有在“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才能排除。

三、结语

针对口供,律师对当事人的建议只有一个,请认真核对自己的笔录。

之前有好几个案件当事人都对对自己笔录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当我通过录音录像核对后发现,他在签笔录时一边和办案人员讲话,一边签字,侦查人员指哪里他签哪里,对于笔录的内容并没有仔细核对,这就丧失了自己维权的重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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