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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甘风险五成适用在体育竞技活动

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自甘风险五成适用在体育竞技活动

这一条也被简称为“自甘风险”,就是自己知道风险,但是甘愿承担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的意思。如果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自甘风险”原则。

还有一句俗语叫做“千金难买我愿意。”其实,生活场景中,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我愿意干这件事儿,有什么风险、后果,我自己承担。”

不过到底什么样的活动,才能够适用于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原则,如何保证参加者和组织者的权益?近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选取了2016年至2020年间北京法院审理的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典型案件38件,既包括当事人以自甘风险作为诉辩主张,也有判决实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件。

北京二中院选取了2016年至今年北京法院审理的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典型案件38件,发现五成适用在体育竞技活动,依据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分析:“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

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费某和周某两位骑马爱好者经常一起参加野外的骑乘活动,没想到一次借马的举动打翻了友谊的小船。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介绍:“一次周某将自己的马匹借给费某骑行,费某在骑乘过程中,马匹突然失控冲向坡道,导致费某摔伤。周某称费某骑马上坡时恰逢羊群,马看到羊群受惊躲闪,费某摔了下来。费某对此不予认可,称是周某的马匹有问题导致其受伤。”

一审法院以动物致人损害认定周某赔偿费某各项损失五万多元。北京二中院二审却认为,费某作为户外运动网站的注册会员对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充分知晓,且自愿地参加了野外骑马运动。周某虽将自己的马借给费某骑乘,但费某骑马的固有风险周某不可控制、无法消除,也不负有消除义务,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费某摔伤一节没有过错。二审改判驳回费某的诉讼请求。陈光辉说:“它(二审法院)是纠正了一审法院‘案涉纠纷属于动物加害’的错误认识之后,没有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在双方之间进行司法调和,而是根据案件的特点精准适用了自甘风险规则。”

法院调研案例中,像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适用自甘风险的案例占比23%。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如河道游泳、冰上遛狗、搭乘醉驾者车辆等,占比27%。2017年1月,支某外出遛狗未归,后被发现在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里死亡,家属向存在行政管理职能的四个部门索赔62万,被法院驳回。法官张鹏分析:“本案所涉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据此驳回了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等,占比50%。典型案例显示,李某在某区篮球协会举办的公益性社区篮球比赛中,因争抢篮板球受伤,篮协没有依规程为参赛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公共责任保险,李某以篮协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索赔25万元,二审法院参考篮协其他年度投保保险的理赔政策和标准以及此次诉讼给李某工作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终审判决篮协赔偿李某损失25000元。法官李政分析:“法院根据竞赛惯例、运动员合理期待等,将购买保险纳入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完善意外伤害处理机制,在促进文体活动健康发展的同时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