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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交警部门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车辆所有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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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交警部门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车辆所有人该怎么办?

余某因涉嫌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受到交警部门的审查,为了进一步确认车辆是否已经报废,交警扣留了余某的轿车。后来,由于交警部门保管不善,余某的轿车遭遇雷电袭击毁损严重。那么,交警部门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交警部门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暂扣事故车辆是必要的,但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警部门除检验、鉴定外,应当在检验、鉴定完毕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如果交警部门使用暂扣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赔偿车主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