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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买房后登记人起诉要求腾房法院支持吗


借他人名义买房后登记人起诉要求腾房法院支持吗

原告诉称

吴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林某君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林某君承担。

林某君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某鹏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吴某鹏约定借其名义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于2010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我向吴某鹏支付购房款及好处费共计72万元,吴某鹏并收取购房款40万元,后我交纳了相关费用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并持有关于房屋的所有权证、相关发票及手续原件。因此,我认为应先行解决双方有争议的借名买房及出资问题,再行处理物权返还的问题。

 

被告辩称

吴某鹏辩称,我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林某君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法院查明

2010年1月25日,吴某鹏与北京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吴某鹏购买涉案房屋。2011年5月26日下发房产证,登记在吴某鹏名下。林某君2011年年底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吴某鹏现要求其腾退该房。林某君称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吴某鹏将涉案房屋转卖给林某君林某君支付给吴某鹏40万元购房款;对此陈述吴某鹏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某君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吴某鹏提起合同纠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的借名买卖协议有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丰台法院。在丰台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君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

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吴某鹏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拥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林某君居住在涉案房屋,侵犯了吴某鹏的合法权益,故吴某鹏要求林某君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林某君称其已于2019年11月向丰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吴某鹏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并主张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请求。吴某鹏称已收到丰台法院调解中心的通知。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林某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内个人物品,并将房屋交还给吴某鹏

二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驳回吴某鹏的原审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现林某君以与吴某鹏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且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林某君是否基于上述合同关系占有涉案房屋应当予以审查,以确认林某君有无正当理由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因此,林某君的抗辩理由成立。现林某君已向丰台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吴某鹏主张的腾退房屋事宜应待借名买房合同相关纠纷处理完毕后再予以解决为宜,故林某君的理由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