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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退休职工能否主张相关赔偿?

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退休职工能否主张相关赔偿?

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退休职工能否主张相关赔偿?

  

案情:1989年10月至今,彭某受聘在XX医院工作并担任电工职务,负责医院日常的电力维护维修工作,但在此期间,XX医院一直未与彭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彭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致使彭某目前无法办理养老手续、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0年4月9日,彭某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彭某与XX医院的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工作人员以彭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申请仲裁为由未受理彭某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之后,彭某又向XX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希望XX医院能够研究解决彭某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2020年5月11日,经XX医院管委会研究,同意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承认彭某与XX医院的事实劳动关系自1992年1月18日建立(即从彭某取得原新医药学研究所工作证的时间),并要求人事科根据管委会决定为彭某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但时至今日,XX医院仍未为彭某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或支付养老保险金。

法律问题分析:

(一)关于彭某与XX医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1992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且自1993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23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23日至今,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虽然彭某述称自1989年10月起即在XX医院工作,但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彭某所提供的《证明》亦无相关部门盖章确认,且与《工作证》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在彭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证明》所载事实的情况下,从证明力大小及可信度的角度来说,律师认为应以《工作证》载明的时间确定实际用工时间更适宜,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即便自1992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23日,XX医院一直未与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1992年1月18日起即建立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并且自1993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23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因彭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彭某与XX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同时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彭某已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故2019年7月23日开始,彭某与XX医院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二)关于能否就双倍工资申请仲裁——该部分费用的请求权已超过仲裁时效

首先,根据彭某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存在最低工资差额的事实。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因彭某与XX医院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7月23日即自行终止,故彭某应于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之间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仲裁时效已经届满,在目前无法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终断事由的情况下,对该部分费用无权提出仲裁申请。

(三)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律师认为:对该部分费用的请求权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申请将不被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之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亦属于劳动争议,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彭某与XX医院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7月23日自行终止,现仲裁时效已经超过,无权就该赔偿损失请求申请仲裁。

律师提示:

医院抗辩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风险预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之规定,XX医院极有可能提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抗辩。

彭某应对措施:在现有判例支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极力主张彭某的请求符合《解释(三)》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XX医院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预测

因彭某与XX医院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XX医院极有可能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缴纳养老保险义务的抗辩。

彭某应对措施:尽可能搜集、完善相关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