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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成了精神病人,父亲可代替女儿打离婚官司吗?

 

女儿成了精神病人,父亲可代替女儿打离婚官司吗?

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女儿梅梅与她丈夫程某在三年前结婚,结婚后两人生活得很和谐、美满。但是就在一年前,有一天下着大雨,梅梅在下班路上因路滑掉入河里,幸好被过路的人及时发现,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在治疗时梅梅发高烧导致脑部受损,从此成了一个精神病人。起初程某能够全身心地照看梅梅,但是时间久了,程某就变得不耐烦了,不但对梅梅不管不顾,还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我想自己照看女儿并代替女儿向程某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吗?

 

律师答疑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据您所说,您的女儿梅梅在婚后成为精神病人,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而她的丈夫程某具有监护资格,但是不愿意承担照看梅梅的义务,如果继续让程某担任监护人,会对梅梅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您作为梅梅的父亲,是法定的监护人,当然可以代替梅梅提起并参加诉讼,以维护梅梅的合法权益。

张越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创始合伙人,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扎实。
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生活早知道》《新闻天天看》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


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