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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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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民法典

小帅与AABB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参考案例:(2021)04民终283

 

小帅系知名演员,曾参与拍摄许多著名影视作品,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某天小帅发现AABB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商品外包装竟然在使用自己曾在某影视剧中形象的照片。

小帅认为AABB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己的许可,擅自将自己的照片印在AABB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上,容易使得公众认为自己在为AABB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进行代言,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AABB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自己的肖像权。

小帅一纸诉状将AABB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AABB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涉案使用的图片是小帅在影视剧中的照片,涉案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归版方所有,不存在侵犯小帅肖像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小帅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AABB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外包装含有小帅的形象。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小帅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小帅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利用小帅的知名度宣传获益的意图明显,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小帅为AABB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代言人,该种使用实则利用了小帅本人的知名度,借此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小帅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中AABB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明星在影视作品中的形象,该行为同时侵犯了影视公司对于影视作品形象的著作权和小帅个人的肖像权。但由于影视公司并未起诉AABB有限责任公司,法院仅能就AABB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小帅肖像权一事进行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我国《民法通则》实施期间,对于肖像权的侵犯需要侵权者存在盈利目的,但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时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自此我国民法关于侵犯公民肖像权不再以是否营利作为评判标准,相关的条款也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得以保留,并将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利进行重点立法保护,也就是说不论侵权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随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即可能构成侵权,但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也是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姓名。

 

相关法条

《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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