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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0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L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L某诉Y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结合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委托人的陈述,梳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债务

2014年-2017年间,L某与X某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L某向X某提供汽摩配件模具开发及安装业务。2017年底,X某将自己经手的各项业务交由Y某经营,债权债务均由Y某承接。2018年2月11日,Y某结欠L某模具加工款70000元,并向L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模具款柒万圆正(70000)”。后经L某催要,X某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代Y某偿还欠款5000元。

【审理经过】2020年8月31日,原告L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Y某立即支付模具加工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3月15日,本案经由丹阳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截至2021年3月15日,被告Y某尚欠原告L某价款65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2.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3.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处理终结。

【律师分析】本案中,原告L某所能提供的证据仅为被告Y某于2018年2月11日出具的欠条[该欠条上另载明“4.29付5000(微信)”,此系被告Y某于2019年4月29日书写]以及X某于2019年4月29日代为偿付5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需要在本案中探讨的关键问题是:Y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效果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笔者认为,该问题涉及案件的被告主体确定,故有必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作一认定。

一、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我们可以先明确一下债务加入的涵义。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加入有四个法律特征:1.它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4.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理由(债务承担的原因)对抗债权人。(详参陆晓伟、唐元根:《债务加入之责任承担》,中国法院网20023月22日)。本案中,原债务人X某欠L某模具款70000元,后由新债务人Y某向L某出具欠条,而L某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第三人(即新债务人Y某)系因有与原债务人X某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不宜认定本案存在债务加入的情形,应认定为债务转移为宜。当然,从为了尽可能实现债权的角度出发,债权人亦可与债务人、第三人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原系债务人X某的债务,后由第三人Y某自愿加入与X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二、在债务发生转移后,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

鉴于债务转移的行为已经发生,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向新债务人主张,而不是再向原债务人主张。本案中,原债务人X某与新债务人Y某虽系同一家庭内部成员,但原告L某在获得欠条后再向X某主张债权已无法律依据可言。当然,X某于2019年4月29日代为偿还5000元欠款已由L某接受,且Y某对此并未表示异议、自行在原来出具的欠条上载明了已还款5000元的事实,亦说明案涉欠款仍应由Y某进行偿还。需要重申的是,因债务转移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应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应在充分考虑新债务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债务转移。

【律师建议】本案之所以直至2020年8月31日才提起诉讼,重要原因在于,在被告Y某出具欠条时并未提供身份信息,导致前期调查取证多次受阻,后因多方查询才确定了被告的户籍地址,代理人再至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Y某的身份信息。在此,笔者建议,涉及业务往来时,双方当事人应以事先签订书面合同为首选,订立合同时即应注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如因条件所限,亦可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注意保存原始的聊天记录,切不可随意清理重要的聊天内容。当债务人暂无偿债能力时,基于友好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债权人自身也应审慎对待债务转移事项,债务一经转移即丧失了对原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而对于新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无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也应充分考虑起诉时所面临的无法查询被告身份信息、不能向法院提供明确被告的后果。即便有欠条在手,却无法说清该起诉谁,又怎能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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