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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是否满足撤销婚姻的条件?


一方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是否满足撤销婚姻的条件?

王先生与曾女士202011月经相亲认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21316日登记结婚202188日办婚礼。曾女士本一心欢喜步入婚姻,没想到从相识到婚后王先生都拒绝同房,曾女士刚开始以为是男方做事传统,为人正派,然而在双方婚后,甚至新婚之夜王先生都拒绝发生夫妻生活。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曾女士的多次要求下,王先生勉强同意,然而在双方发生关系时,曾女士才发现王先生有性功能障碍,生育功能障碍,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王先生婚前对此事一直保持隐瞒的态度以及事实带来的落差使得曾女士精神极度痛苦。经过反复的思考权衡曾女士最终决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王先生的婚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在本案中一方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能否满足撤销婚姻的条件曾女士又为何不直接与王先生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选择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与离婚有什么本质性的区别吗

首先撤销婚姻意味着法律上从未有过婚姻关系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撤销婚姻,是指司法机关经过一定司法程序后,认定之前的婚姻关系就自始至终都无效。撤销婚姻相当于在法律上认为从未有过婚姻关系;离婚是指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那一刻起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婚姻关系仍然是合法有效存在的。”两者的根本不同在于,前一段关系是否能够算作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其次关于一方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这个问题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列举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材料中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对于影响婚姻的疾病的规制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主要针对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但对与婚育有着密切联系的生殖系统疾病也在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之列

再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对于该问题的考量也需要结合疾病的病情程度以及对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来进行综合衡量,即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从近现代以来大众对于性的认识程度性生活作为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维系感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性功能障碍应当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回归本案中曾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王先生的婚姻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