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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内骑车摔伤谁来赔?

引言

12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上诉案。该案中的游客马某在某旅游区内的公园自行车租赁处租了一辆休闲自行车,不料却在公园某下坡拐弯处摔倒受伤,马某因此将公园管理人告上法庭,索赔相关费用,但公园管理人则认为上述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的案外人承担。经审理,南京市中院依法维持原判,认定公园管理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向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区内骑车摔伤谁来赔?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8日,马某与男朋友到旅游区内的公园游玩,走到公园西门口时发现有自行车租赁处,便租赁了一辆两个大人座、一个小孩座的三轮自行车在公园内骑行。直到傍晚18时左右,马某与男朋友骑行至公园东门处玻璃桥下坡,不料却因刹车不及时在转弯处发生侧翻,马某被甩出车辆摔进了左侧的草丛中。事后马某立即被送至医院,经诊治,马某头面部摔伤,颌部裂伤,为此支付医疗费13262.6元、交通费263元。

法律分析

律师认为,马某坚持向公园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不同意将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的案外人作为被告主张赔偿。在本案中,马某以公园场地不够安全受到损害为由主张公园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马某提供的纵坡坡度系自行测量坡道与路面夹角换算得出,未经专业测量;公园管理人提供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事发区域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路段建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其损害的发生,其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公园管理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马某遭受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马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总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公园系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可以免费进出的公园,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公园管理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限于公园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游客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首先结合自身的活动能力进行自主判断,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有所预判,对超出自身能力的民事活动不要轻易尝试,以免操作不当,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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