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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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合同书(国内旅游)

浙江省旅游合同书(国内旅游)

浙江省旅游合同书(国内旅游)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点出发至 年  月 日    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  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 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

2、住宿饭店标准           。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

7、导游服务内容包括:

(1)               ;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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