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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产假、陪产假天数及工资标准

关于天津市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天数及相应工资如何发放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结论。

天津市职工产假、陪产假天数及工资标准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结论:天津市女职工产假为128天(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首先办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实际工资的,领取生育津贴即可。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按月发放。实际工资指歇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歇产假前入职不满12个月的,按照入职后每月平均工资计算。

男职工可休陪产假7天,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声明:本文为公益性文章,作者对观点保持中立,文章内容不视为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内容仅供参考,供读者交流探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