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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适用研究(一)

一、引言

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适用研究(一)

新时代下,我国社会与经济水平发展迅速,多种行业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中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尤为迅猛,汽车险、家财险、人寿险、养殖险等保险种类几乎覆盖了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各种类型的保险在保障和改善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针对保险的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我国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戒手段也逐渐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演化为保险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保险诈骗罪处于金融诈骗罪这一章节内,立法上对该罪的表现、类型都有了一定的深化,但社会环境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就本罪而言,现阶段的社会环境与立法之初所面对的不可同日而语。

保险诈骗罪的现行立法是有着浓厚的时代背景的,对保险诈骗罪犯罪分子的身份与犯罪表现行为都有着特别的限制,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这些限制恐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花样繁多的保险欺诈类型。司法实践中不具备法定身份的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保险经济秩序与保险公司财产的欺诈行为比比皆是,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实施超脱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屡见不鲜,这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就犯罪分子身份而言,立法上对犯罪分子身份限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就很难在司法实务中对不具备法定身份的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进行认定。就犯罪着手认定而言,保险诈骗罪本身就是隐瞒欺诈行为与骗取保险金行为组成的复行为犯罪,在没有明确指引的情形下,对复行为犯罪的着手认定就会存在争议与疑难,司法实践需要明确在现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表现中对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以保障行为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现有的文献资料对保险诈骗罪犯罪分子身份与犯罪着手认定的研究较为丰富,本文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依据不同的案例类型,对单独犯罪中普通身份犯罪分子实施保险诈骗类型进行了列举,对其行为进行了定性;对共同犯罪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普通身份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分别认定;依据保险诈骗罪的法定犯罪行为,在分析了保险诈骗罪犯罪着手的特性、立法目的与价值后,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认定不同的犯罪着手。基于此,笔者对保险诈骗罪的司法争议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对解决保险诈骗罪司法争议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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