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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适用研究(三)

(二)保险诈骗罪犯罪着手的认定

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适用研究(三)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保险诈骗罪,犯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却没有明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点,但在司法实务法院中对保险诈骗罪中着手点的认定却存在分歧部分法院将行为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行为视为犯罪着手,部分法院则将索赔前的隐瞒欺诈行为视为犯罪着手。

1.典型案例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纪某为自己的银行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险,保额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在2017年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间,纪某为骗取保险金,多次伪造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其中在2月13日被告人纪殿洪伪造被盗刷49000元的的银行交易流水及公安机关立案材料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月22日纪某再次向公安机关询问立案情况时被民警识破。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伪造银行流水向公安机关报警银行卡被盗刷,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被民警识破未能获得保险金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2018年郭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资金安全险,因购房款不足,产生骗取保险金的目的,2018年3月9日,郭某伪造自己被抢劫现场,并从资金账户中取款103000元藏于某地点,21时50分拨打报警电话称被人抢劫,23时17分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保险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尚未着手实施保险理赔,属于犯罪预备。

2.争议焦点

保险诈骗行为是两个实行行为的结合,即隐瞒欺诈行为和骗取保险金行为,在结合较为松散的保险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犯罪着手点可能存在于任何阶段。纪某保险诈骗案中,纪某伪造银行卡盗刷流水,向公安机关报警意图获取公安机关立案认定的行为就构成隐瞒欺诈行为,法院以此认定纪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纪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郭某保险诈骗案中,郭某伪造现场分别向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报案被抢劫,已经实施了隐瞒欺诈行为,但尚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法院以此认定郭某系保险诈骗罪的犯罪预备。这两起案件犯罪分子均已实施了保险诈骗罪中的隐瞒欺诈行为,但尚未进入骗取保险金行为的阶段,此时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到底是处于隐瞒欺骗阶段还是骗取保险金的阶段就出现了分歧。对犯罪着手点的认定会直接影响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因此厘清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实现司法实践上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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