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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承包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如何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承包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如何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承包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设工程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4)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800条的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建设工程的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02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