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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以物抵债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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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以物抵债的条款是否有效?

您好,我的一个表弟杜某是某食品加工厂的一位合伙人。由于在前一段时间,他们的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企业亏损连连、损失严重。之后,等到再运营时已经没有资金进行周转。因此,我表弟急需借钱来维持企业运行。可是,因为我表弟是一个喜欢借钱不还的人,所以,别人都不太愿意借钱给他。无奈之下,表弟找到了我,请求我借一笔钱给他,让他渡过难关。此外,我表弟说他愿意将自己家一幅价值30万元的名画质押给我,如果到时他无法还钱,就直接用这幅画抵债。但是,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我们质押合同中以物抵债的约定是违法的。因此,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可以与表弟在质押合同中这样约定吗?

律师答疑

你们是不能作这样约定的。因为法律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外,法律还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据此可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很多情况下是被经济状况所迫,不得不提供价值较高的质押财产而担保数额比较小的债权,而此时债权人很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以物抵债”的条款,而从中获取暴利。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禁止双方当事人订立“以物抵债”的条款。具体到您的案子中,您是不能事先在合同中与杜某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的。虽然杜某提出了到期不能还款要用他的名画来抵债,但是,您也不能与他这样约定,否则,约定的条款将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