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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质权与抵押权同时存在时,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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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质权与抵押权同时存在时,哪个优先?

您好,20172月,我的好朋友方某因为其合伙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便向我借了10万元钱。当时,我们两个约定借期为一年。同时,为了保证他能够按时还钱,我们两个签订了质押合同,方某将他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质押给我。然而,在最近,我才听方某的另一个朋友老张说,方某原来也向他借过钱,并且将质押给我的那辆轿车抵押给了老张。但是,方某与老张只是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对此,我非常担心。因为老张的抵押权是在我之前成立的,所以,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到时方某不能按时还钱,我的质权和老张的抵押权哪一个优先受偿?

律师答疑

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由此可知,在动产抵押中,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生效,并不要求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当事人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才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在同一个财产上存在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时,抵押权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虽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公信力的,而以交付作为生效条件的质押则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因此,在抵押权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其是不能优先于质权受到清偿的。所以,在您的案子中,因为方某在将轿车抵押给老张时,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老张对轿车的抵押权是不能对抗您的质权的。在此种情况下,当方某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您的质权会优先于老张的抵押权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