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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案评析:故意伤害行为中因果关系及中断的认定

优案评析:故意伤害行为中因果关系及中断的认定

优案评析:故意伤害行为中因果关系及中断的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进行伤害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因躲避打击而摔倒造成身体受伤,伤害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有第三人介入,无法分辨何种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需客观评价介入因素的参与程度是否能够使前伤害行为中断,如果因果关系中断,则可归责于介入的第三人,如不足以使前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断,则仍由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XXX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许某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携带菜刀来到xxx快餐店内,其妻刘某某、妻弟刘某(另处)、丈母娘何某某随后赶至上述地点,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槐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许某某遂持菜刀在该快餐店二楼追砍被害人,被害人槐某某四处躲避,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刘某亦趁乱脚踢被害人槐某某。在被告人许某某持刀追砍过程中,被害人槐某某跑下楼梯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槐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槐某某提出赔偿的具体诉讼请求无异议,但认为其未直接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害,且原告人有过错,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不是被告人许某某直接造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某之妻刘某某与槐某某同在XXX快餐店工作,工作之余两人相互有多次通话,且槐某某向刘某某借款。恰许某某与刘某某家庭关系出现问题,许某某发现刘某某与槐某某之间的通话和转款记录时,认为刘某某与槐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7月20日17时许,许某某携带菜刀来到快餐店,刘某某与其弟刘某(精神分裂症患者)、母亲何某某亦赶到快餐店。在快餐店2楼,许某某质问槐某某与其妻刘某某通话和借款事宜,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推搡,许某某遂持菜刀追砍被害人槐某某,快餐店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槐某某围绕餐厅借助餐桌和工作人员的阻拦四处躲避,刘某趁乱踢打被害人槐某某。槐某某躲避到楼梯附近的餐桌后时,许某某持刀跃过餐桌欲伤害槐某某,槐某某借助工作人员的阻拦向楼下跑时从楼梯上摔倒受伤,许某某追撵到楼梯并将手中菜刀向倒地的槐某某掷去,见未掷到槐某某欲下楼捡拾菜刀,因失足亦从楼梯上摔下,倒地后继续捡拾菜刀,槐某某看到后与许某某抢夺菜刀,餐厅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和报警,将菜刀夺下。许某某因情绪激动而昏迷。许某某和槐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公安人员到现场经侦查将许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槐某某腰背部完全性损伤,致L1椎体粉碎性骨折并右侧椎板骨折,尾椎2-4椎体向后移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许某某因家庭矛盾而认为妻子出轨,并持刀伤害被害人,被害人在躲避危险过程中摔倒受伤,损伤后果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槐某某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许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其与同事交往中行为不检点,引起被告人许某某在处理家庭矛盾时采取极端方式,导致本案发生,应承担民事过错责任,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XX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鄂xxx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犯罪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许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槐某某经济损失的80%共计人民币160 765.38元。宣判后,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社会影响不大且较为常见的案件,办案人员很少从法理入手对案件进行分析,多凭经验主义和个人认知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在面对社会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时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加强案件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对案件涉及法理清晰理解和辨析往往是解决案件的重大突破口。

一、槐某某的损害后果与许某某的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许某某在前去找槐某某之前,准备了作案工具菜刀,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推搡后,许某某遂持菜刀追砍槐某某。许某某在公安机关对持刀行为进行供述时,表示自己认为槐某某个子较大,怕冲突时吃亏,故携带了菜刀,许某某对故意伤害槐某某有事前预谋,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槐某某在面对许某某的持刀伤害行为时,为躲避伤害行为摔下楼梯受伤。槐某某的损害结果,显然与许某某持刀伤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许某某在实施其行为之时应当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槐某某所承受的损害结果,其追砍行为不论是造成砍伤还是摔伤对行为实施者来说都是积极追求的伤害后果,所以许某某的伤害行为是导致槐某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虽然许某某在庭审中辩解说槐某某的伤害后果不是其直接造成的,但许某某的主观方面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槐某某摔倒之后仍将手中菜刀朝其扔去,并在未砸到槐某某的情况下仍欲抢夺菜刀,犯罪故意明显,且犯罪行为持续,应当以实际损害结果归责其刑事责任。

二、刘某踢打行为的介入未使许某某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中断

槐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其在摔倒之前有人踢到(或是推到)他的后背,许某某的妻弟刘某陈述及现场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刘某在槐某某躲避许某某追砍时有踢打槐某某的行为,但均无法证实其踢打行为是否是造成槐某某摔下楼梯的直接外力,即无法证实刘某在楼梯边缘有无踢打槐某某并使其失去身体平衡。刘某的踢打行为因缺乏跟许某某之间的意思联络,事前两人未就伤害行为进行过共谋,刘某是在许某某追砍过程中想到其姐夫受到了委屈而出于气愤踢打槐某某,两人仅能成立同时犯。在许某某、刘洋的伤害行为均未直接造成槐某某的损害结果的情况下,研判伤害行为的现实危险程度成为区分两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损害后果之间刑法上因果关系强弱的关键。槐某某的躲避行为显然是基于许某某的持刀追砍行为,而非刘某的踢打行为,许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槐某某摔下楼梯的直接原因,李扬踢打行为的介入因素不能使许某某的追砍行为与槐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联系发生断裂。

三、被害者过错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被害者过错即被害人对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或者过错,根据发生的时间及与案件发生关联程度可分为事情起因和直接引起伤害行为的过错。本起案件起因是许某某怀疑其妻与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通过其妻微信发现相关线索,在两人对质时因言语冲突进而引发伤害行为。案件中槐某某只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并未直接引发许某某的伤害行为,事情起因与伤害结果之间在严格意义上讲是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因为它只是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原因,而伤害行为才是伤害结果的原因。但是不能否认其对伤害结果的间接影响,且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直接关联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评价,同时,出于对于社会价值观的弘扬和正当法律关系的保护,故是对被告人酌定处罚的重要情节,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上也酌情予以了考虑。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写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