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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路上摔伤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大竹县律师

员工下班路上摔伤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员工摔伤属于自己的原因且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公司对此不用承担责任。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员工下班路上摔伤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大竹县律师

员工下班路上摔伤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员工下班路上非因本人原因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根据员工具体的伤势来进行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