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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电线公司,从事品质管理(含采购)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第三方职业。电线公司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发布的《就业规则》、《奖惩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自行设立或参与设立、受雇于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的单位、或者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如有违反,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职期间,刘某与其丈夫于2016年11月设立某仪器设备公司,刘某出资比例为49%,并担任监事。2017年以来,仪器设备公司向电线公司出售商品,共交易26笔,总金额近60万元。电线公司发现上述交易后,于2021年4月以刘某违反《就业规则》为由通知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诉至吴中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另设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由该公司与所在用人单位进行商业交易,违反劳动者忠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就业规则》、《奖惩规定》规定,劳动者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自行设立或参与设立、受雇于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的单位。刘某在电线公司从事品质管理(含采购工作),其设立仪器设备公司并任监事,仪器设备公司与电线公司之间发生交易往来,刘某并未向用人单位披露、报备,用人单位电线公司为此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和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故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另设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由该公司与所在用人单位进行商业交易,违反劳动者忠诚义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谐劳动关系应建立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合理薪酬的同时,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本案中,劳动者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用人单位的采购需求等信息,私自与自己设立的公司进行商业交易,违反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倾听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诉求,通过在劳动审判中公正裁判,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转载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