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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2.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1.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1.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2.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货物样品来确定标的物。订货交易多采用凭样品买卖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635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通常采取封存货样的办法,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36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不论出卖人是否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出卖人都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出卖人明知该隐蔽瑕疵而故意隐瞒,则可能构成对买受人的欺诈

2.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相比,试用买卖有其特殊性:(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37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可见,在有些情形下,买受人虽未作出明确的认可表示,也视为认可:(1)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未作表示;(2)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处分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639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