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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民法典》第1052)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民法典》第1053)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52条第款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哪些人有权利撤销婚姻?

 

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不包括利害关系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8条第二款]

 

2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为遭受欺诈的另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不包括利害关系人) (《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民法典》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撤销机关

两类可撤销婚姻,撤销机关均为人民法院。撒销权人只能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注意:姻登记机关不再享有撤销的权限)

 

四、可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

1、因胁迫而结婚的:

1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2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提出

 

3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最长除斥期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9条第二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19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152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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