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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有哪些主要义务?2.买受人应如何履行标的物的检验义务?

1、买受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1、买受人有哪些主要义务?2.买受人应如何履行标的物的检验义务?

  (1)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根据《民法典》第626条的规定,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根据《民法典》第627条的规定,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根据《民法典》第628条的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根据《民法典》第629条的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5)检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20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2.买受人应如何履行标的物的检验义务?

  (1)根据《民法典》第620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2)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该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根据《民法典》第6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4)根据《民法典》第62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根据《民法典》第624条的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