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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结果?该怎么处理?

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时一般都会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之间不能商量达成满意条件而拒签协议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不签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结果?该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如果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将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后,再由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这个时候要注意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二者的区别了,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之间协商签订,被征收人在协议商谈期间还具有一定的主动空间,而补偿决定是因为签约时限内未完成签约,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决定的,被征收人便没有了商量的空间了。

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并且公告后,被征收人是不是没有解决办法、只能被动接受呢?那倒并非如此。

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对此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否则过了时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司法强拆,一旦进行司法强拆了,被征收人再想提高自己能获得的征收补偿费用就几乎不可能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如今房屋征收部门本身没有强制拆迁房屋的权力。即使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来进行司法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市、县政府可以组织强制搬迁。拆迁时应当进行公证,登记保存,并妥善保管和转移房屋内的物品。

对征收部门的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避免出现因为司法强拆而不能争取自己合理征收补偿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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