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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补偿协商不成的应视为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裁判要旨】

就行政补偿协商不成的应视为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1.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规定实际上为赔偿请求人设置了两种求偿途径,赋予了赔偿请求人自行选择的权利。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享有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


2.行政补偿协商不能应视为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对补偿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仍难以处理的情形下,可以认为其对赔偿问题的处理也无可能。在行政处理程序已经明显无法解决赔偿问题的情况下,如果仍然要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会增加赔偿程序的繁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前述情形应当视为赔偿请求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条件。

案件事实

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2008311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拍卖(2008)采字01号采矿权,原告富坤公司以380万元竞得。常宁市政府于2017428日强制关闭富坤公司、宝山公司所在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车荷高岭土矿采矿权。


本案富坤、宝山公司依法取得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常宁市政府于2017428日强制关闭富坤公司、宝山公司所在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车荷高岭土矿采矿权的行政行为,已被衡阳中院(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该行政判决已经生效,富坤公司、宝山公司作为违法行政行为的受害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依法取得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规定实际上为赔偿请求人设置了两种求偿途径,赋予了赔偿请求人自行选择的权利。赔偿请求人既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单独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行政程序无法解决再进入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在本案所涉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中,富坤公司、宝山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和赔偿损失。衡阳中院(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确认常宁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决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或由被告作出补偿方案。由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责任,本案应当认定赔偿请求人富坤公司、宝山公司在前案诉讼中没有选择一并提起赔偿请求。(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生效以后,富坤公司、宝山公司与常宁市政府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常宁市政府也未作出补偿决定,富坤公司、宝山公司仍然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在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先行处理,对赔偿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处理,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常宁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至本案单独行政赔偿诉讼前,常宁市政府和富坤公司、宝山公司曾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因补偿款数额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对补偿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仍难以处理的情形下,对赔偿问题的处理也无可能。因此,本案应当视为赔偿请求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条件。


综上就行政补偿协商不成的应视为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在提起复议或诉讼时可将赔偿请求一并提起具体到实操中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指导因此大家遇到此类行为或者在维权中遇到不懂的问题都可以咨询律师帮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