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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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受理机关

行政赔偿受理机关

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的,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有其相应的赔偿标准的,国家机关应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行为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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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受理机关受理案件的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以上是行政赔偿受理机关受理案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