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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自由原则

论合同法自由原则

合同法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非常全面的,许多都涉及了法律有关,如果其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那么这合同就是无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就会发生纠纷。所以,了解合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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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自由原则极其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表现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4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确定,但实际上所谓合同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因为按照一般的解释,合同自愿原则即包括了缔约的自愿,也包括了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内容,还可以以自由约定调整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此可见,自愿原则在含义上基本涵盖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