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税收代位权行使条件

税收代位权行使条件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税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

即只有拥有合法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才是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合格主体。债权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护。合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又包括程序上的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只有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才具有税收债权的合法性,这也就成为了税务机关享有税收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

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只有欠缴税款才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即已过纳税期限而存在不缴或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在这一点上,税收代位权与撤消权在行使条件上,有着明显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其目的在于保全将来的债务履行。因而,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并不要求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则强调纳税人已过纳税期限仍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一必备条件。


  (三)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首先,要求纳税人和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这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标的。无此合法的债权,代位权不能发生。其次,纳税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必须已到期。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使债务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因此,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债权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为必要条件。最后,还要求纳税人对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关于怠于行使的含《解释>
第l3条作了如下界定: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这种规定使得对怠于行使的判断标准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既有利于增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可能性,也有利于促使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当纳税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时,并符合其他条件下,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


  (四)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在法国民法上,对债权造成损害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标准。在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则不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必要。判例及学说认为,在不特定及金钱债权,应以债权人是否陷于无资力为标准;而在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务中,则以有必要保全债权为条件。税收债权系金钱债权,应以陷于无资力为标准。《解释》第l3条将损害作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关于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在“陷于无资力”标准的基础上采取《解释>规定的标准。


  (五)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解释》第l2条规定,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包括:

(1)因人身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请求权,如基于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而发生的给付请求权;

(3)禁止让与的权利,如养老金请求权;

(4) 禁止扣押的权利,如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据此,税务机关对于上述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消极行使债权表明了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其中一个条件是纳税人有到期债权却不去行使,或消极行使。除此之外,行使税收代位权还应建立在这种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的基础上。而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只能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像养老金等请求权,不在代位权行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