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保障所整理就业资料

保障所整理就业资料
妇女就业有何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重视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劳动法》 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招聘时,招男不招女,《劳动法》第13条又作出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时,第23条规 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