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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对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

如果后履行方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况出现时,提供了担保,则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若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这一权利不是不安抗辩权本身所包含的(对这个问题,笔者将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中加以论述)。同时,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利益的公平,也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考虑,《合同法》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承担两项附随的义务:


(1)通知义务。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害。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之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权利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的,每一项权利都有它的使用条件,法律对待每一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债务,若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另一方就可以提出使用抗辩权。使用抗辩权之后,对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