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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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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分公司可以提供对外担保吗?

以下是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和如何承担责任的解答: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务、人事、财产等各方面都受法人公司管辖,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我国《担保法》明确限制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分公司提供担保,按照下述情形承担责任:其一、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证是经过法人书面授权,根据《担保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那么,分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二、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证经过法人书面授权,但是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也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三、如果分公司超出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